夯实基层依法治理基础
李栋樑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主要精神之一。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建设法治政府,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推进的决心和勇气,更凸显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本市法治探索已取得了很多成绩,尤其在市委“1+6”文件后,街镇和村居基层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有所改善,但依然存在不少“法治顽疾”,伴随着“五违四必”等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的同时,又产生了不少“法治新病”。
据某区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该区2016年的“五违”整治后行政案件收案是2012年的9.6倍;该类案件行政机关被告的败诉率从2014年的15.8%上升到2016年的25%。
这些“顽疾”和“新病”并存的原因,一是部分基层政府领导的法治意识不强,将手上的权力视为“万灵药”,在追求“快速处置、强制整改”效果之余带来许多法律风险;二是部分执法机构的责任意识不强,在综合执法活动中,大都不愿意成为“第一责任主体”,未及时有效到一线化解法律风险;三是在公民法律权利意识提高的同时,个别人将维权作为自己违法行为正当化辩解的依据,增加了执法难度。当然,本市改革试点也取得不少成绩:“法治聊聊吧”等线上、线下的宣传新形式打破了传统死板的法治宣传;“居(村)与律师结对”等有效充实了基层治理的人才队伍;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解决了部分“疑难杂症”;“有事好商量议事会”“业主委员会法治评估指标体系”等居(村)自治规则,有效地提升了社区的自治能力和治理绩效。
但这些成果仍处于“星星之火”的局面,未能推广和复制,形成全面提升本市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的“燎原之势”。其中既有基层领导和执法人员法治素养跟不上,也有部分居民的权利和义务意识发展不平衡等因素,还有如组织与经费保障未落实到位、法治建设工作机制未理顺等“财”“物”、制度因素。
结合贯彻中共十九大精神,按照建设全球卓越城市的要求,为提升本市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我们建议:
创新组织机构,理顺领导机制,全方位保障基层治理法治化。上海已在多年前成立了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并于2017年4月成立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本市的依法行政。建议在此基础上,成立法治社会建设领导小组,推进村居组织的规范运作,协调法治建设在街镇与村居两级的衔接。
在组织机制基础上,建立财务保障。在基层政府年度公共服务支出大类中,设立“法律类公共服务支出”项目,保障基层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财政支出。
对已有的法治类项目、工程,评价重点要从“首次创新”转到“二次推广”,引导基层政府重心放在有效学习上,避免为创新而创新,促进优秀法治创新实践的优化、复制和推广。
调动资源,充实执法队伍,打通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最后一公里”。加强对一线执法人员及执法辅助人员上岗前的法治思维与执法技能培训,制定明晰的执法“正面”和“负面”清单。多渠道、全方位来预防和降低一线执法所产生的违法风险。
同时,引导、培育和支持专于、精于、乐于长期提供基层治理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团队、组织,在稳定经费制度保障下,拟定法律服务项目中长期购买规划。
降低门槛,善用新技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发挥好社会组织的作用,通过扶持、订购等方式,聘用专业人士为社区创建“合身”的公约、守则等“软法规范”,培养社区居民守法、遵约的习惯。
同时,紧扣“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时代脉搏,开放更多价廉物美的平台,让法律服务触手可及,培育公民守法、守规文化于无形。
法治兴则国家兴,奉法者强则国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上海建设全球卓越城市,为建设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努力奋斗!
(作者系市政协委员)